重庆领养中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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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分级管理的原则,收养可以在收养人常住地的县(市)民政局、不设区的市民政局、直辖市的区民政局、设区的市的区(市、县)民政局。

国外华侨收养、涉港澳台的收养、涉外收养只能在收养人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收养人常住地在一地,收养人工作单位在另一地,收养登记应到常住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登记机关一般设在民政部门内,有的在婚姻登记管理所内,有的单独成立收养登记处,因此,应当去当地的民政部门查询具体的收养办理机构。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后,向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民政部关于公民收养涉及港澳台同胞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公民收养香港同胞子女的,在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地级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子女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香港同胞在大陆地区养育有子女的证明材料,由香港当地公立医院或者民政部门提供;澳门同胞在大陆地区养育有子女的证明材料,由澳门律师提供;台湾地区同胞在大陆地区养育有子女的证明由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上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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