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养犬证明怎么写?
申请养犬人要出示以下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户籍证明(户主是养犬人的,提供户主的身份证件;户主是单位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二)房产、居住等证明材料;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证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单位饲养犬只的管理、安全、防护等制度;
(四)护卫、导盲等特殊用途犬只的用途和登记材料以及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因非正常死亡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报告农业部门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宰杀、转运、贮藏、加工或者食用。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停留5日以上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本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犬只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