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哪里有给狗办理手续的?
为加强对市区养犬的管理,控制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狂犬病防治实施方案(2017-2020年)通知》(国卫疾控发(2017)3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和限养犬只种类
(一)养犬管理区域:东至龙马大道西段,南至荣城一品,西至玉林一品,北至东城御景的以东(含北二环和东城御景小区)、以北(含北二环)区域;东至东城御景(含东城御景小区)、南至荣城一品、西至玉林一品、北至西二环路的以西(含西二环)区域;东至东二环路、南至荣城一品、西至龙马大道一段(含龙马大道一段)、北至北二环路的以北(含北二环)区域;城北街道。
(二)重点管理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限养犬只种类:
1、重点管理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及成年犬体高超过45厘米、质量超过30千克的犬只。
2、一般管理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按照公安部门公布的为准。
二、办理时限和要求
养犬人必须在2018年8月15日前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携带犬只、犬只免疫证明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领取养犬登记证。从2018年8月16日起,养犬人所饲养的犬只必须持犬只免疫证明及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依法登记。
从2018年8月16日起,在养犬管理区域范围内,个人饲养犬只质量超过30千克、成年犬只肩高超过45厘米以上的,应当无条件自行处置;个人饲养烈性犬以及在重点管理区单位饲养犬只(不含导盲、助残等辅助用犬,警卫、教学、科研、表演等特殊用途犬只)应当无条件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安、农业、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置。
三、处罚措施
从2018年8月16日起,在饲养犬只管理区域内,对未按公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犬类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对阻碍、干扰、拒绝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